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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建设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稳定经济大局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利企惠企为目标,对标前沿水平、最优标准和最佳实践,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主动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发展好,用营商环境“软实力”打造利企惠企“新高地”。(二)基本原则1.坚持简政放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全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束缚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让群众便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2.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探索建立“培育”“输血”“造血”“复活”机制,用改革新招法、减负硬措施、监管新作为,全力破解企业难题,疏通政策堵点,推进市场环境提质增效。3.坚持整体推进。牢牢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要求,注重顶层设计与政策执行闭环统一,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叠加发力,各地、各部门集中攻坚,切实形成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合力。(三)工作目标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公平有序、充满活力、成本低廉、诚实守信、无事不扰的利企惠企市场环境,让良好的市场环境成为吉林振兴新标识、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区域价值提升新优势。到2024年底,全面实现“两降”“两不”“两升”目标。“两降”,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租降息,力争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两不”,市场监管领域日常监管实现“非必要不检查”“非必须不处罚”,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外,日常监管一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初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市场主体不予处罚。“两升”,市场主体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市场主体总量力争突破40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突破150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80户,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1200户,“个转企”企业突破3万户。二、重点任务(一)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准营环境1.深化“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不断提质、增项、扩面,实现高频许可审批事项“一键导航、一表填报、一次办理、一码关联”,进一步实现照后减证、简化审批。(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政数局配合)2.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深化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优化外资企业登记实名认证环节,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不断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等领域应用,帮助市场主体“一照走天下”。(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政数局、省社保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3.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文书规范和审核标准,做到“认流程不认面孔”“认标准不认关系”。完善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经营范围标准条目库,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进一步破解“起名难”、住所登记难、经营范围选择难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厅负责)4.优化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服务。优化完善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开辟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依托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和申报缴税服务,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建设协同管理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探索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受托代办申报缴税”,帮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全省外资项目库,面向更多国家和地区推介吉林重点合作项目。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县级以上全覆盖。(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6.减少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负责)7.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中省直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8.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市场主体决定不再歇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恢复营业。(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依托市场主体注销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社保、银行等部门业务联动、信息实时共享,确保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完善容错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社保局、长春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二)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10.强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制度保障。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政策制定机关约谈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1.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定期开展文件抽查。推行第三方评估,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省市场监管厅负责)12.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优化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经营。对平台企业经营者开展行政指导,防止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推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执法,依法查处“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厅负责)(三)建设充满活力的市场创新环境13.提高科技企业建设质量。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培育优质“种子企业”、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作用,创新金融支持模式,推动研发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对接。(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4.支持企业集群发展。紧盯产业链、产业集群,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等工程,统筹打造产业性企业生态。支持主导产业突出的开发区发展未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引才引智活动,打造特色科技企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链。引导特色科技企业集群与其他传统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探索“飞地孵化器”等模式,带动全省科技企业创新生态整体提升。(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5.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持续实施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行“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争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企业承担科技项目任务比例,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设立政企联合创新项目,培训、服务企业申请国家创新项目,降低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本。推动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费用减免工作。支持长春新区、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建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省内外科技服务资源,扩大科技服务供给,提高科技服务业竞争水平,降低科技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外部服务成本。(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6.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标准对创新的引领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7.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围绕新能源汽车电池、生物降解塑料、肉制品等领域的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积极争创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2个、技术创新中心1个。推进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生物降解材料检验检测能力项目建设,推进大型计量检测实验室项目建设。(省市场监管厅负责)18.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引导各行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加强对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支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畅通线上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发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作用,建成省市县三级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协同监管。建设“吉林省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发挥吉林省、长春市两个国家级保护中心作用,大幅压缩专利审查周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促进新药好药加快上市。建立吉林省创新、优先审批医疗器械绿色通道运行机制,制定鼓励创新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构建检验检测、审评审批、注册许可等“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建成吉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实验室(GLP),为创新药物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吉林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学研究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省药监局负责)(四)建设成本低廉的市场发展环境21.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2.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合理放宽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落实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继续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费、药品再注册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降为零元政策。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处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推动规范市政公共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等市政公共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成本”。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5.全面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省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7.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公路、水路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29.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30.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机遇,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把握人民银行建立金融债券审批绿色通道的有利窗口期,积极推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3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依靠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并适当运用行政手段,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2.加强信息归集公示。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实现与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信息归集,实现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应归尽归”,为市场主体提供权威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数局配合)33.实施“信用助企”行动。开展信用培育,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和守信经营指导,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推广信用承诺,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支持市场主体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推行守信合规,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吉致吉品”品牌认证等企业完善内控机制,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条件成熟后向所有市场主体推广。开展失信警示,对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事先提醒。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非主观故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失信市场主体,轻微差错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动信用修复容缺受理,帮助失信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34.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推动监管关口前移。(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六)建设无事不扰的市场监管环境35.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6.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销等领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强化风险跟踪预警。(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7.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透明度,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同步制定办事指南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由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8.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落实《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建立健全免罚清单制度,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开展合规改革试点,对违反市场监管秩序并符合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市场主体,引导督促其合规整改,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由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推进机制,加强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专班建设,专班设在省市场监管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相关工作。(二)强化政企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和政务服务“体验员”作用,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主动倾听企业诉求,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对企业诉求“快接快办”,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三)抓好政策兑现。健全完善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网通查”。积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线上兑现”,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四)完善政策评估。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长效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可持续、有质量。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确保利企惠企红利充分释放。(五)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专栏
    2023-06-15
  •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政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吉水保〔2022〕197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吉林省水土保持学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水利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水利厅编制了《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政务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的通知》(吉水保函〔2020〕55号)同时废止。 联 系 人:董 牧    联系电话:0431—84994132  电子邮箱:jlsbkjc@163.com吉林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12日  

    专栏
    2023-06-09
  • 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8日

    专栏
    2023-06-01
  •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法〔2023〕249号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5月4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推进林草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景俊海同志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挖掘营商环境建设潜力,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推动形成政策好、机制活、成本低、服务优、办事畅、效率高的林草营商环境,为生态强省、绿美吉林建设作出应有贡献。二、重点任务(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突出“放”的理念引领,以简政放权提振市场信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拓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范围,深入推行审批事项“全程网办”,加速推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涉林证照电子化,协调做好国家林草局垂直管理的“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等3个业务系统与省级数据平台对接。持续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为项目使用草原和林地审核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动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持续做好林草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办理,确保取消、下放和承接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对应落实。2.把握“管”的尺度分寸,以放管结合提升管理效能。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推广“我要执法APP”系统应用,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水平。依托“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推进智慧监管。严格落实执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3.加强“服”的改革力度,以流程再造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完善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精准指引。全面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容缺受理”“重点项目专人跟办”“审批结果及时送达”等制度,增强办事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率。落实“八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利用“爱鸟周”“湿地日”“吉林生态日”等时机,全面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林草资源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度。(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营商环境建设发展根基4.加速推进立法进程。积极协调《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提交省人大审议。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立法调研。5.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子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草经济发展业态平稳有序。6.行政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组织新进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加大现有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动态更新执法人员管理系统,打造一批符合现实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林草执法队伍。7.推进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细化政务公开目录、落实公开责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政策解读,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以及政策出台后给群众带来政策红利的,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解读和宣传,助力推进政策落实。(三)传递社会发展温度,对接群众诉求回应社会关切8.畅通社会公众反映渠道。依托门户网站,广泛通过“互动交流”“意见征集”“局长信箱”“在线访谈”等模块,实现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网络互联。及时查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加强吉林林业网站的错情处理督导,确保网站信息建设发布质量。举办“政府开放日”活动,广泛听取民声民意,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9.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全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坚持能办马上办,力争做到答复全面准确、切合实际,对需要逐步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深入做好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主动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确保建议提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实现答复率和满意率“双百”目标。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切实承担起本处室、本单位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二)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用“五化”闭环工作法对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细化举措、明确时限、挂图作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强化检查督导。要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检查督导,深入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难点问题。

    专栏
    2023-05-24
  • 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统规字〔2023〕1号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统计局2023年4月23日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本细则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第四条 吉林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统计机构依法处理。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及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第七条 统计机构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前,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第八条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核实之日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九条 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一)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认定事由、依据;(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五)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六)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第十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及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国家邮政机构。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同时将严重失信信息报吉林省统计局,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二)统计违法行为;(三)依法处理情况;(四)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部门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未开通部门网站的统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公示。吉林省统计局及时归集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第十四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部门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在严重失信公示截止日期之前,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信用修复申请表,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其中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罚款的还需提供缴纳罚款收据;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二)受理。统计机构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三)核查核实。统计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进行核实,并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统计信用修复申请。(四)作出决定。统计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统计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提供给申请企业。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五)停止公示。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将确认修复的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部门网站,经吉林省统计局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国家统计局,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公示,解除相应惩戒措施。第十八条 基于“信用中国”网站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由企业自主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要求,企业自行提交严重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有关材料。第十九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第五章 救济和监督 第二十条 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并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下级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第二十一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相关文书模板由吉林省统计局统一制订。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吉林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统字〔2020〕48号)、《吉林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统字〔2020〕44号)同时废止。

    专栏
    2023-05-18
  • 关于下发《吉林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能源发〔202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政数局、市林业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吉软环境办〔2020〕45号)精神,根据吉林省能源局印发的《吉林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吉能电力〔2021〕95号)文件要求,我委会同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了《吉林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并全面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现正式印发。 联系人及电话: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营销部 孙 莹,62402016;吉林市发改委能源协调处 邵 杰,62048323.吉林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吉软环境办〔2020〕45号)以及《吉林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吉能电力〔2021〕95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围绕用电报装时间、环节、成本、供电可靠性等方面,针对不同用户类型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任务和提升举措,构建政企协同、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用电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居民用户和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压减办电时间。巩固2020年底前落实的成果,低压、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0个工作日以内;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合计办理时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力争压缩40%以上,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的合计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2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2022年底前,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进一步分别压减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 优化办电环节。巩固2020年底前落实的成果,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压减至2个环节,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压减至3个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用电报装业务线上办理。 降低办电成本。2021年底前,实现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提高供电可靠性。2022年底前,市区、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9个、15个小时以内。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服务模式,让办电更省时 1.超前对接用户用电需求。依托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新报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优化调整电网规划、项目安排和建设时序。在土地出让前的协同服务阶段,各供电中心、县公司(以下简称“各供电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在线提供供电条件、有无外线工程和挖掘城市道路位置等,各项条件纳入“一单五清”一次性告知单,并将相关条件提供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图的依据。各供电单位前移服务关口,指导用户合理确定内部用能方式、配变容量、选址布局,超前收集报装资料、编制供电方案,待手续齐备、用电需求基本确定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启动正式报装程序。(责任部门及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2.压减供电方案答复时间。推动电网资源信息融合共享,探索应用移动作业终端,智能辅助编制供电方案。对10千伏客户单电源小容量用户,辅助生成供电方案,提高方案编制效率,实现供电方案现场答复。对实行“零投资”的低压用户,取消供电方案,直接启用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程序,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现场直接完成装表接电。(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3.压减物资供应时间。推广典型设计和标准物料,深入优化业扩配套电网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对设计、施工采购严格执行年度框架招标,进一步优化物资供应方式,提高供应效率。基于“定额储备,按需领用,动态补库”的原则,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物资,实行实物储备,满足库存物资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要求。(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4.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按照省能源局统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出台电力营商环境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绿地树木审批、占路许可、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办理效率,低压、1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工程接入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相关政策文件。将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合计时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压缩40%以上。对于符合条件的低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5.实行业务限时办理。常态开展业务全流程监测、预警、评价工作,强化业务环节时限的监控和督办。常态开展市、县两级明察暗访工作,加强营业窗口行风建设和服务管理专项督查,重点聚焦“体外循环”,未如实记录用电报装时间信息、后补流程或重走流程现象及“三指定”问题。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的合计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将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2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2022年底前,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进一步分别压减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6.创新服务方式。对大中型企业用户,建立由1名客户经理和发展、运检、基建等N名专业人员组成的服务团队,实行“一条龙”服务模式,实时响应用户预约需求。对小微企业客户,实行“项目经理+客户经理”负责制,现场直接启动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程序,实现网格化全过程跟进。(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二)注重用户体验,让服务更便捷 7.推行线上办电服务。推行“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查询、缴费等服务,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线上办电率实现92%。积极探索供用电合同电子化,推广高压用户客户经理预约上门服务。持续优化电费账单查询、电子发票开具及在线客服功能,使用户操作更便捷,服务更贴心。(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8.精简优化办电流程和申请资料。立足服务便捷视角,最大限度精简合并与用户互动环节。取消低压用户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减少办电申请资料,低压用户申请环节仅需用户主体证明和产权证明,高压用户需同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对变更用电业务,存档的用户主体证明、产权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新提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用电报装业务办理环节、前置条件,不得增加申请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进一步压减用电报装环节和申请资料。(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9.推动政企信息融合共享。持续加强与地方政府对接,不断拓展政企数据共享应用范围,多方协同提升用户办电便捷性。2021年底前实现“房产+用电”联合过户、一次办理。主动接入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县级及以上政务大厅,实现用电报装业务“一网通办”。积极探索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户“一证办电”。工程建设项目如涉及报装及验收等用电事项办理,应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政服务专区进行申报和限时办理,提升审批效率,避免二次录入。(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三)优化投资模式,让办电更省钱 10.优化电网接入方式。全面开放电网资源,推广应用供电方案辅助编制,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生成最优方案,确保供电方案经济合理。对大中型企业用户,逐步延伸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红线外。按照省能源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电缆管沟管廊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减少客户外线土建投资。2021年底前,实现城市地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客户用电报装“零投资”。2022年底前,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11.引导用户工程标准化建设。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用户压减工程造价、降低后续运维成本。对10千伏及以下用户,提供典型设计图册和典型造价手册,推动受电工程建设标准化。对66千伏及以上用户,提供受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指导用户科学选择设备规格型号。对非永久性用电用户,探索提供电力设施租赁服务,降低一次性投资。(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2.严格落实规范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取消供电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严禁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保护定值整定计算费、带电作业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四)推动信息公开,让服务更透明 13.规范信息公开。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手机APP、95598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开用电报装服务流程、办理环节及时限、申请资料等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调整。通过“网上国网”手机APP、移动作业终端,向用户提供其用电地址周边配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将12398能源监管热线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同步、同对象公布到位,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4.营造良好用电服务氛围。常态化开展用电报装政策宣传工作,综合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在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过程中同步向用户进行宣传,做到办理“办理一户、宣传一户”让用户及时全面了解“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树立全员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理念。(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五)强化电网建设运维,让用电更可靠 15.强化停电计划管控。建立预安排停电统筹平衡机制,统筹本年度主配网检修、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需求,结合可预见的业扩新建、市政迁改等项目计划,最大化整合停电需求。建立停电计划梯级管控机制,将可靠性管理嵌入计划平衡流程,按照“年度统筹、月度平衡、周计划”原则,合理确定停电作业安排,开展集清理、排查、整治于一体的集中检修工作,将线路迁改、通道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缺陷消缺整治、技改大修等工作结合,整合人员、车辆、装备优势,采取集中会战,做到“一停多用”,禁止“一事一停”,有效落实停电计划安排审批、预警和管控。主动规避重复停电。将停电计划、故障停电、抢修进度和送电安排等信息及时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微信、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主动推送告知到用户。(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16.提升设备健康水平。将配网和农网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及滚动调整机制。加强配电网建设规范化管理理念,按照“标准统一、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管控有力”的工作要求,从抓好配电网规划和项目储备、标准化设计、配电网工程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下手,统筹安排,在配电网建设全过程中固化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化排工程项目和资金,提高配电网建设管理标准提升设备健康水平。强化配电网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管控,各供电公司要强化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过程痕迹化管理,完善施工质量管控与责任追溯机制,重点加强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责任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头负责) 17.推进配网不停电作业。全面推广不停电检修作业,持续开展不停电专业人员技能强化培训及资质培训,加快配电网不停电作业全流程建设;不断完善不停电装备配置,提高特种车辆与不停电作业装备的配置水平;积极探索开展绝缘短杆作业法、配网电缆不停电作业项目,拓宽三、四类复杂作业项目作业覆盖范围,有效提升用户用电获得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因违规施工导致的停电时间和次数。(责任部门及单位:国网吉林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配合)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为有效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市发改委牵头成立吉林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各职能单位、企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将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推进我市全年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供电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主动沟通、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我市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目标任务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明确“获得电力”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工作落实方案,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要从讲政治和谋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代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快实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牵头部门,认真梳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逐项落实,进一步精简“获得电力”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环节,优化内部办理流程,规范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国网吉林供电公司作为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要对标先进水平,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建立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调度督促,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获得电力”工作牵头责任部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推进落实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国网吉林供电公司要充分利用企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营业大厅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让用户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专栏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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