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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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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3〕15 号各市 ( 州 ) 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省直 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 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 一 ) 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 “信用中国 ( 吉林 )”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与“互联网+督查”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 ( 投诉 ) 平台”、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 等原有渠道,受理省内涉及政府部门 ( 含机关和事业单位 ) 的违 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 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二 ) 开展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依托本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 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 履约情况,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 三 ) 分派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依托 省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把“信用中国 ( 吉林 )”网站归集 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当地政府 开展核实认定,当地政府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四 ) 核实和处置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当地政府核实后情况 不属实的,需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 建立失信治理台账,挂牌督办,立即推动整改,并于每月 20 日 前将整改进展情况反馈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 五 ) 加强违约失信信息共享。“互联网+督查”平台、“违 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 ( 投诉 ) 平台”、12345 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信访部门要按照政府违约失 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 ( 见附件 ), 将受理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共 享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六 ) 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加 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将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按照统一 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把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四、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七 ) 强化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当地政府要积极 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 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八 ) 加强失信主体的权益保护。当地政府要协调指导辖区 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 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五、强化工作落实( 九 ) 各级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各级政府是治理政府违约失 信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违约失信案件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建立 督办化解机制,切实推进案件履约,有效杜绝政府违约失信案 件发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 ) 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针对违 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 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 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市 ( 州 ) 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各地 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 十一 ) 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通过民营企业沟 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 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 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地要参照建立 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十二 )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选取 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 案例,在“信用中国 ( 吉林 )”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 社会曝光。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
专栏2024-06-13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二、实施领域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四、重点任务(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经营主体近3年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全面正式实施。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出具专用信用报告。五、组织保障(一)压实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二)强化经营主体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息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三)加强培训宣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四)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专栏2023-10-12 -
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部署,按照临江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开创临江绿色发展转型振兴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组织架构,统筹协调营商环境建设和工作实施。按照临江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职责,设置专门科室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二)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围绕工作重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诚信建设,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为主要抓手,完善各项制度和实施方案。配合政府推进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诚信建设。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建设纳入培训课程。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强化线下综合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必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理,全面启动集成服务工作,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强化数据归集,开展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等,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四)加大服务、管理和宣传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推进产融和对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将信用文化教育纳入培训体系中,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对城市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继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互联网+监管”“执法APP”推动综合执法,强化政务服务质量,继续推行“一窗受理”“零跑腿”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人员水平,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江市农业农村局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我局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的实施,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调度、听取、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加强监督考核。充分提高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视程度,配合临江市营商环境考核工作指标,明确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及时监督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附件: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临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13日附件: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金择 局 长 副组长:崔金辉 副局长 郭 旸 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杨承玉 政策法规科科长 宋 月 畜牧业管理科科长 国洪斌 农业发展科负责人 范丽惠 农村管理科负责人 臧运海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 王国坤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联系人:杨承玉 联系电话:0439-5253326 电子邮箱:nmjzcfgk@126.com
专栏2026-03-24 -
关于印发《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联〔2026〕3号各市(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2026年1月28日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聚焦老年人需求,充分结合吉林省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树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认可度的优质品牌。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强化标准在品牌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审机制,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品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形成良性发展生态。自202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企业,争取在“十五五”末期评选认定总数达到100家。通过持续选树、重点培育和精准赋能,结合“吉致吉品”区域品牌矩阵建设,形成“领军型-成长型-特色型”品牌梯度培育和结构优化的发展体系,显著提升吉林省银发经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二、重点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吉林省银发经济发展指导目录(2025—2026年版)》及国家、省相关规划,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品牌选树活动。(一)涉老服务类1.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护理等);2.老年卫生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中医养老、安宁疗护等);3.老年文旅与体育服务(旅居康养、老年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4.养老科技与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平台、智能产品应用、远程照护等);5.养老金融服务(老年金融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6.老年教育与人力资源服务(老年大学、技能培训、老年人才开发等);7.其他生活性服务(适老化改造、老年餐饮、法律援助等)。(二)涉老制造类1.老年用品制造(康复辅具、护理用品、服装服饰、日用电器等);2.老年食品与保健品制造;3.老年药品与医疗器械制造;4.智慧养老设备制造;5.养老设施建设与部品部件制造。三、申报主体与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属于上述重点领域,且实际运营满2年(含)以上,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二)基本要求1.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2.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3.基础扎实。拥有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设备、技术团队和服务能力。4.标准引领。积极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标准”)或团体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方面有突出亮点。5.品牌意识。拥有自主品牌或合法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建设规划。四、评选标准与品牌类型评选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 (一)通用指标(60分)1.规范管理与质量安全(20分):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有效,安全生产落实到位,客户满意度高;2.市场表现与品牌影响(15分):市场份额、营收增长、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等;3.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15分):研发投入、技术专利、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可持续性发展规划等;4.社会责任与行业贡献(10分):吸纳老年就业、参与公益、诚信纳税、带动产业链发展等。(二)分类指标(40分)1.领军型品牌(侧重规模与引领):评估全国或全省市场网络布局、行业标准参与度、产业链整合能力、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等。2.成长型品牌(侧重创新与潜力):评估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竞争力、商业模式创新性、营收与利润增长率等。3.特色型品牌(侧重品质与服务):评估服务独特性与专业性、用户口碑与复购率、区域渗透深度、精细化运营水平等。(三)加分项与一票否决1.加分项(最高5分):承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吉致吉品”认证和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导或参与研制省级以上标准和拥有发明专利等。2.一票否决:发现申报材料严重造假、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五、工作流程与时间节点选树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筹备启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1.发布年度选树活动通知;2.通过官网、媒体、协会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动员;3.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协调组织选树活动。(二)申报与推荐(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申报表》(含纸质版与电子版);2.市县推荐: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至市(州)民政局;3.市级复核推荐:市(州)民政局对县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筛选,确定本市(州)推荐名单,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三)省级评审(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1.合规性审查: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基本条件;2.专家评审:由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对通过合规审查的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拟入选品牌名单及分类建议;3.综合审议: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专家评审、抽查结果,结合年度培育导向,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拟入选名单;4.直通评审:“吉致吉品”认证单位经核实后可直接通过评审;5.抽查: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每年5月)1.社会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2.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五)确认发布(每年6月底前)对公示无异议及异议处理完毕的品牌,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确认并公布年度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名单。帮助入选单位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组织入选单位参加博览会等商务对接活动。六、动态管理与赋能(一)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已入选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不定期复核。复核不合格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资格。(二)落实政策赋能增效协调相关部门对入选单位开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为入选单位发展赋能增效。(三)完善梯队培育机制建立品牌培育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暂未入选但具备一定潜力的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鼓励并指导其提升运营水平,进行再次申报。
专栏2026-03-10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一站式服务企业闭环机制,坚持数字化赋能、小切口破题,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实支撑,制定本方案。一、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优化经营主体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事项,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开展省、市、县三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行“非禁即入、单外无单”,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税务迁出及社保、医保、公积金迁移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强制注销和强制清算制度。针对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 (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议事规则”,强化部门会商沟通与联动查处,形成监管合力。扩大交易过程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前公示。升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功能,推进专家资源全国共用共享,实现我省评标专家库与国家专家库对接联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码在公益文旅场所多场景应用,实现景点打卡、线上预约等功能。聚焦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欺客宰客、价格违法、食品卫生、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托“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旅游诉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五)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在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白名单”改革,将风险低、信用好的优质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升级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与信用监管平台,建成覆盖全省卫生健康主要监管领域、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智能化监管体系,推行“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远程视频等设备,以“企业自主管理+数字远程监管”方式,对“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实施非现场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二、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六)打造智能化服务载体。建强“吉事办”助企惠企服务专区,推动经营主体办事服务整合入驻,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发生率达到65%。加快长春都市圈政务服务通办进程,推动各类办事系统与“吉事办”四端融合对接,2026年底前办件量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春都市圈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七)聚焦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合法合规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制度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助企服务办公室,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拓展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延伸“一件事”服务链条,开展产业链发展“一类事”集成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持续推进开发区助企服务港建设,打造“一区一港一特色”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 (九)强化政策直达平台建设。依托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行业属性等数据,完善用户标签体系和政策映射关系,构建涉企政策“画像库”,优化政策发布、查询、匹配等服务功能,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资讯,提升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健全诉求闭环处置机制。畅通政府网站、“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12342”投诉举报热线和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托营商环境、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设置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增加诉求反馈功能,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跨部门联动等事项实施清单管理,集中会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健全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在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增设监督员、监测点,推动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一)提升纳税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乐企”直连申报平台应用,为试点企业提供直连申报服务,整合加工企业申报及开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自动预填、一键申报。优化税费申报智能校验服务,对企业填报数据自动校验,生成自检清单和更正指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推送企业自查自纠,降低错报、误报、漏报风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十二)创新移民事务集成服务。建设集涉外政务服务和“管家式”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省级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推出海外人才、引资引智、跨境文旅、出入交流、生活融入“五个一件事”集成服务。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设立4个分中心,开设“涉企专窗”和外籍人才服务专线,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三、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十三)强化土地要素供给保障。全面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拿地即开工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四)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围绕用人主体对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需求,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举办“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升级“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县级政府) (十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撑力度。加强首贷户培育,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能担、愿担、敢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提升吉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精准服务能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将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纳入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严格执行全过程办电限时制。建立政企信息共享机制,推行重大项目用电“项目长”包保制,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与办电指导,加快项目接电投产速度。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适度超前布局变配电设施,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综合应用“转、带、发”等技术手段,保障高质量供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地方水电公司)(十七)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规范公共数据登记管理,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谋划实施一批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指标,健全共享协调和纠错机制,强化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和应用推广,围绕民生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案例并推广复用。推动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审批结果证照电子化,扎实推进国家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打造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重点支持概念验证和中试中心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动科研院校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做好“科创专员”“产业教授”选派工作,强化政策协同配合,畅通企业和高校院所人才交流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构建诚信守诺的信用环境(十九)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失信惩戒系统推送给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 (二十)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在“吉事办”平台上线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处罚和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双书同达”制度,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修复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二十一)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广泛应用。深化“信用代证”改革,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扩大报告适用对象范围,丰富报告查询服务内容,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五、构建活力迸发的开放环境(二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协商机制,促进外资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十三)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落实进口原油、水泥、服装、人造板检验采信制度,实施归类预裁定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进口通关效率。(责任单位:长春海关)(二十四)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全链条拓展,提供更多范围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二十五)提升互市贸易质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扩大互市贸易规模与质量,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六、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二十六)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围绕汽车制造、生物制药、冰雪旅游等重点产业,中省直有关部门主动下沉服务,精准赋能,支持各地立足产业特色,定制涵盖专业服务、要素保障、监管服务等内容的专项产业营商环境政策。各地区强化优化营商环境和产业投资促进的协同联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策”,深耕产业链延伸和上下游协同配套,以一流产业营商环境吸引企业落地集聚。(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二十七)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健全人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种植、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等环节监管,建设吉林人参“一参一码”追溯平台,实现人参产业全方位、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强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建立“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联盟,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检察院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八)全面打响吉粮品牌。依托跨省对口协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吉林粮食产销对接。深耕电商渠道,打造吉林大米“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营销矩阵。推进吉林大米、鲜食玉米产品分级分类,实现质量追溯全覆盖,提升吉粮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七、构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二十九)推动《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单化管理。聚焦新修订条例的核心条款,拆解细化具体落实举措,编制形成任务清单,分年度明确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调度督导机制,定期跟踪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精特新”产业集中区建立知识产权联勤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咨询求助、举报投诉、联调联动、快速处置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老字号”、高新科创企业和侵害本地特色产业美誉度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进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盘活,推动高校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传统模式,积极尝试“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建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数智化应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三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常态长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加大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专栏2026-02-25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政规〔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数字吉林战略部署,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机遇,充分释放延边州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所持有的海量、多元、高价值公共数据潜能,以数据驱动产业升级、治理优化和民生改善,打造具有延边特色的数字经济新模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吉林省大数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汇聚、处理、授权、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含义:(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部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运营机构基于授权数据资源,通过模型构建、算法分析、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满足政府管理、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特定需求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三)实施机构是指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四)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五)经营主体是指依场景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满足市场化需求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将延边州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可进行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一)各级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二)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三)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紧密相关且数据增值潜力显著的信用、交通、工业、卫生、就业、社保、文化、科技、资源、环境、金融等领域数据。同时,应紧密结合延边州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优先支持以下领域的数据融合创新应用:(一)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包括朝鲜族非遗传承、民俗节庆、红色旅游、边境生态旅游等。(二)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物流通关、口岸经济等场景。(三)特色农业与农产品品牌建设,如延边黄牛、人参、木耳、大米、苹果梨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溯源、质量监管、市场推广。(四)智慧边疆治理、兴边富民工程、多语种公共服务等民族地区数字化治理需求。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安全可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坚守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底线。(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数据供给、规则制定和监管保障中的主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在数据开发、应用创新和价值实现中的活力。(三)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坚持全州“一盘棋”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优先支持重点领域和优势场景,分批分步实施。(四)公益导向,合理收益。保障公共利益优先,推动数据普惠服务。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五)特色引领,融合创新。紧密结合延边州民族、边境、生态、文旅等独特禀赋,鼓励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具有区域辨识度的数据应用新业态。(六)权责清晰,激励相容。明确各参与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激发干事创业内生动力。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延边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州政数局作为州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大数据中心作为授权运营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第七条 州政数局牵头组织全州国有数据(公共数据)资源清查工作,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真实存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数据资源,分类建立数据资源总体规模清单和可授权运营资源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确保“应清尽清、不重不漏”。未纳入“两个清单”的公共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第八条 州政数局负责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调查与动态更新机制。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定期通过吉林省国有数据资源清查门户对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存储量、共享开放状态、授权运营意向等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确保“两个清单”实时准确。州政数局汇总全州数据资源情况,定期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政数局报送数据资产台账,为授权运营资源遴选提供依据。第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应先完成登记后方可授权运营。登记主体应通过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拟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其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合规、存证可溯。未按规定完成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得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州政数局应定期核查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的登记状态,对登记信息变更、失效或注销的,及时暂停或终止相关授权。第十条 州政数局负责组织建设延边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为全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统一通道。各县(市)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鼓励依托州平台开展县级授权运营工作。第十一条 州政数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推进延边州数据资源池建设,统一归集、共享和管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资源。全州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机房和数据中心;现有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应迁尽迁”原则,分批次、按步骤、有计划地迁移整合至州数据资源池,实现全州政务信息系统统一集中部署、统一运维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财政支出和运维成本。第十二条 州数据资源池建设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接口标准和安全要求,实现与吉林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和实时联通。州政数局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依法推动国家和省级业务信息系统中涉及全州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根据州、县(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至州数据资源池;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落实系统对接与业务协同要求,不得设置额外限制条件,全面夯实全州数据“一本账”管理基础。第十三条 州政数局负责推动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体系,严格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可控,并以此为基础,高效支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数字政府改革任务,持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数字延边”建设提供坚实、安全、可持续的数据支撑。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提供部门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更新、分类分级、安全保障等工作。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加强源数据质量管理,提升公共数据可信溯源和校核纠错能力,保证公共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公共数据提供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由第三方承建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二)运营机构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权数据提供或转授权给第三方。(三)运营机构不得导出原始数据,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原始数据,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四)运营机构不得在授权范围外开展数据运营,不得将相关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不得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导入其他数据或与第三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五)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应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经数据来源者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相关授权记录应按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第三章 方案编制第十七条 延边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采取整体授权模式,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十八条 州政数局负责指导实施机构编制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授权运营可行性论证、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期限、授权程序、数据资源范围与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成本收入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安全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可实施、可落地。第十九条 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编制前,实施机构应会同州政数局对拟授权数据资源的清查与登记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一)是否纳入“可授权运营资源清单”。(二)是否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且登记信息有效。(三)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安全风险或个人信息未脱敏等问题。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纳入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州政数局负责将实施方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政数局备案。经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作为运营机构。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拟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经集体决策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署协议,由州政数局报省政数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运营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数据资源范围与目录、运营期限、资产权属、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数据安全要求、服务费用、收益分配机制、违约责任、协议变更与终止条件等内容。第四章 运营实施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鼓励集约化建设,支持隐私计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确保数据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鼓励在安全环境中支持民族语言数据处理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在实施机构建立的安全可控环境中,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第二十六条 州政数局会同州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数据来源层级实行分级管理:(一)使用州级公共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应向实施机构提交应用场景方案,经合规性评估后开展再开发。(二)使用县级公共数据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应向所属县(市)数据管理部门提交应用场景方案,经合规性评估后开展再开发。鼓励经营主体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融合创新,提升数据价值,繁荣数据产业生态。第二十九条 鼓励运营机构利用文旅、交通、气象、市场监管等公共数据,开发面向游客的智能导览、多语种服务、非遗数字展示、节庆活动预测、乡村旅游推荐等数据产品,推动民族文化数据资产化。第三十条 推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电商等数据融合,支持运营机构构建从种植养殖、加工仓储到品牌营销的全链条数据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延边黄牛、长白山人参、汪清黑木耳等地理标志产品建立“一品一码”溯源系统,提升品牌公信力与市场竞争力。第三十一条 鼓励具备产业基础的县(市)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聚焦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家级文旅融合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载体,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民族地区数据要素市场化路径。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强化数据治理,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严格管控未依法公开的原始数据直接进入市场,定期开展对运营机构的内控审计和考核评价。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运营期内按协议约定向实施机构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内容包括授权数据的存储、加工、分析、融合利用及市场运营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将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带动边民增收、提升特色农产品溢价能力、服务跨境经贸便利化等社会效益纳入核心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授权或再次申请的重要依据,并报送本级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应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技术防护与运行管理体系,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负责做好授权范围内公共数据存储、初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采用必要技术手段,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行为进行全流程安全监督。第三十七条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 涉及边境县(市)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并接受州级公安、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的联合监管。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开展综合研判,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中的风险,切实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隐患。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参照本办法逐步完善;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数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以及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栏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