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31条
通知公告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2026-07-23 -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二、评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评价指标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1.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2. 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3. 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5. 守法情况;6. 诚信管理情况。(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2. 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4. 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合格率情况。(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1. 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2.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情况。(六)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指标。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本项为引导性鼓励条款,旨在引导集贸市场主动提升诚信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服务体验,不计入评价总分,具体包括:1. 鼓励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促进诚信计量建设活动,包括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成立党组织,将诚信计量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带头践行诚信计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2. 鼓励集贸市场持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包括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等服务;其他推动诚信计量建设的创新性举措。3.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贸市场中予以公示。4.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对电子计价秤实施智慧监管和计量准确性状态评价。四、评价流程及方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一)启动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自评报告。(二)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1. 评价组组建要求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2. 开展评价(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现场核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调取监管执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集贸市场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3)评价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确认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结果异议处理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复核人员不出自原评价组。(三)确认结果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执法情况,对评价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确定最终评价等级(A、B、C、D级)。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四)评价方法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诚信计量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新设立或发生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可开展专项评价。重大计量问题包括本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因计量作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被行政处罚等。五、评价等级分类根据评分细则开展综合评价,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为四级:1. A级:得分≥90分。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器具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诚信度高,纠纷处理及时有效,无严重计量违法行为;2. B级:80分≤得分<90分。计量管理基本规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经营者行为总体诚信,能较好处理纠纷;3. C级:60分≤得分<80分。计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达标,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经营者行为偶有轻微违规,纠纷处理效率有待提高;4. D级:得分<60分。计量管理混乱,存在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为,经营者计量失信问题突出,纠纷频发且处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不得评为A级。六、评价结果应用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集贸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1)A级:以自我管理、诚信承诺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情况外,一般不实施现场检查。(2)B级:实施常规监管,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持续改进。每年度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3)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4)D级: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高强度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监督检查。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因计量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严重不合格市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推动其退出市场,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2. 集贸市场主办者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奖惩体系。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范围内,形成若干向全国复制推广应用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优秀案例。七、纪律要求(一)诚信计量评价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而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等考核评优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不得以评价结果进行地区或市场排名。(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收取评价费用、咨询费、服务费,或变相摊派、搭车收费。(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假借诚信计量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应注重实效,简化流程,不得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为基层和市场减负。八、实施日期本规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2026-06-26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函〔2026〕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振消费和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的部署安排,立足我省冰雪经济、汽车产业、边境文旅、民俗特色等核心优势,聚焦重点领域提质升级、潜力领域创新突破、保障体系落地见效三大方向,推动服务消费与地方特色深度融合,培育具有吉林辨识度的服务消费新增长极,到2026年底,力争全省居民人均服务类消费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超过45%,提出如下举措。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打造吉林特色服务消费标杆(一)做优交通服务。推进铁路旅游融合升级,开行特色文化主题列车和冰雪游专列,培育“龙井号”“长白山号”雪国列车品牌。2026年全省计划开行旅游专列95列,同比增长5.5%。推进旅游列车适老化改造。推出旅游专列自助餐食服务,举办生日会、棋牌赛等新颖活动,持续改善旅客出行体验。对省内重点车站实施旅游化改造。探索在列车内设置冰雪文旅体验区、民俗老字号特产展示区。深度挖掘特色河湖旅游资源,积极培育冬季雾凇、界河风情等独具魅力的精品航线和旅游品牌。加强水路旅游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旅游船舶向新能源改造更新。优化核心景区周边交通接驳体系,增设旅游专线大巴、共享交通服务站点,提升重点景区交通保障能力。(中铁沈阳局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质家政服务。拓展康养家政服务供给,支持家政服务品牌培育壮大,推动家政企业数字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开展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积极培育发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市场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家政企业等开发上门助老多元化服务。鼓励家政行业龙头企业由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推广应用商务部“家政信用查”平台,推行“居家上门服务证”。支持高职院校、职教本科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建设高水平、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补助。2026年开展家政服务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5万人次,推动家政服务行业服务能力提升。提升行业规范化建设,推广《家政服务公约》,倡导规范经营,营造良好行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丰富银发经济服务。充分依托我省“冬长夏凉”的气候特征以及森林、温泉、边境等优质生态资源,推动各地开展县级旅居养老试点,培育“中医药调理+老年休闲”“家政服务+老年康养”等融合业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2026年完成6000户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标准提高至每户3000元。搭建老年文化展示交流平台,举办老年文艺活动、运动会、合唱展演等文化活动。支持养老领域龙头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加大适老性产品供给,组织开展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2026年争取认定10家以上品牌企业。推动商超、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商贸场所适老化改造,增设老年消费专区,推广适老商品一站式采购服务。推动高龄津贴“一网通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升级养老康养服务。推动家政服务网点向社区延伸,发展“社区+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2026年建设10个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60个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20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对县、乡、村三级按照50万元、2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我省中度以上失能老人发放涵盖居家、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券,按照消费金额的30%—60%进行抵扣,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鼓励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打造长白山、通化等中医药康养示范基地。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高端康养社区、旅居康养基地,重点打造避暑康养、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特色养老康养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吉林辨识度的养老康养龙头企业。加强养老康养人才培养,支持高职院校增设养老护理、康养服务等专业,推行养老康养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壮大网络视听服务。拓展“网络视听+”新模式,持续开展“吉致冰雪激情相约”吉林冰雪宣推等活动。深挖我省丰厚的历史文化、红色基因、人间烟火、绿色生态等资源,举办吉林省微短剧创作营,开展吉林省微短剧剧本创作征集活动,2026年支持制作精良、内容优质,能够宣传吉林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的微短剧剧本10部,创作推出优秀网络剧片20部,培育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制作机构。落实“拍在吉林”工作机制,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内容生产,实施微光聚吉“一市一剧”“一县一剧”创作计划。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应用场景拓展,推广绿色超高清大尺寸拼接COBLED显示屏超高清技术等落地应用。鼓励引导网络游戏出版与研发单位,设计策划具有中华传统文化内涵和地域文化特色的网络游戏作品。支持非遗、红色、冰雪、民俗等题材原创游戏研发,加强版权保护,打造具有吉林辨识度的特色游戏IP。(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旅居服务。打造核心旅居目的地,推动滑雪度假区、温泉企业、中医药主题旅游企业、中药材旅游购物场所等进行适医化和适旅化改造。2026年重点打造1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具有吉林特色的旅居目的地,完善旅居营地、民俗体验区、康养配套设施,打造“冰雪旅居+温泉康养”“边境旅居+民俗体验”等特色旅居产品。盘活闲置资源拓展旅居空间,打通存量商品房转换通道。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朝鲜族特色木屋、冰雪民宿等特色民宿,有效支持旅居项目和服务设施用地。邀请省内外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参与举办旅居养老推介活动,实施《吉林省旅居养老服务机构认定暂行办法》,2026年培育认定10个旅居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热点旅居城市建立库存房地产项目“房源地图”,支持文旅产业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购买库存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或旅居用房等。(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强汽车后市场服务。开展试点创新突破政策瓶颈,积极申报国家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依托试点城市,探索“汽车文化+商业服务+休闲旅游+产业教育”融合发展,引领带动全省汽车后市场消费。2026年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数量超10万台,新能源汽车占比20%以上,持续发放汽车类消费券对市(州)100%全覆盖。贯彻落实国家汽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政策。立足我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优势,推动汽车改装市场规范化发展,鼓励汽车专业化改装服务、零部件研发升级、定制车型开发生产、专业技术培训等新业态发展。2026年借助首发经济政策,支持引入3-5家汽车4S首店。鼓励查干湖、长白山、G331沿线等有条件的旅游核心区域新建、升级一批房车露营基地,完善水电补给、露营体验、冰雪配套等服务功能。持续优化小微型汽车租赁服务供给,优先布局机场、高铁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形成“民航+租车”“高铁+租车”一站式出行服务网络。巩固提升G331与沈白高铁沿线区域汽车租赁“异地还车”服务。鼓励各地举办东北亚冰雪汽摩运动大会暨冰雪汽车拉力赛、长春冰雪短道汽车拉力赛暨冰雪汽车嘉年华等汽车赛事活动。支持一汽博物馆展示陈列项目。做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筹备工作,新增引进奕镜等2~3个汽车品牌首次参展,新增房车、太空舱、机车等试乘试驾区域。依托新民市集等活动组织经典车、老爷车巡游,扩大群众参与度,营造汽车运动和消费氛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拓展入境消费。拓展入境消费特色场景,持续做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积极引导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等成为退税商店,2026年全省退税商店突破70家,入境消费退税金额同比增长30%以上。持续改善辖区支付环境,提升银行卡受理、移动支付、现金使用及外币兑换水平。开发离境退税电子地图、制作政策宣传片。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机构做好外国人医疗服务。做好中国消费名品申报工作。鼓励各地创新开设吉林人参、冰雪文创、朝鲜族特产等场景化体验区。做好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FISU世界学术大会期间文化交流、特色旅游资源的组织推介工作。打造“感知中国学在吉林”留学品牌,提升我省对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邀请境外旅行商、新闻媒体及旅游达人到我省开展采风踏线交流活动,提升吉林文旅海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强化吉林文旅海外营销力度。(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税务局、省体育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挖掘吉林服务消费新潜力 (九)繁荣演出服务。培育壮大演出市场,依托长春电影节、交响音乐会等平台,引进国内外优质演出资源,用好长春音乐厅、新民大街历史文化名街、春京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景,支持省内演出团体打造冰雪主题、朝鲜族民俗、满族非遗等特色演出精品。2026年开展100场高品质融合消费活动。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权限,严守审批制度,发挥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协作机制作用,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为举办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支持艺术团体事业单位在招聘演员、编剧、导演等特殊人才时,实行“为用而考”。规范票务市场,核查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票务经营单位资质,严查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演出门票以及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加大对属地网站平台监管力度,加强对代抢、倒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做强体育赛事服务。增加优质赛事供给,筹备办好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持续办好长春净月潭瓦萨国际滑雪节等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积极申办、培育国际雪联滑雪赛事、国际马拉松等国际级赛事和品牌。对接国内头部电竞企业与权威赛事机构,支持引进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电竞赛事,推动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高流量电竞赛事落地我省。2026年举办超10场国际国内顶级赛事。支持首届东北地区城市足球联赛(东北超),推动区域文体商旅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赛事影响力。办好“奔跑吧·少年”儿童青少年主题健身系列活动,推广“热路少年”少儿跑等自主品牌。开展“一县一品”体育精品赛事体系,支持各地因地制宜举办环松花湖自行车公开赛等乡村特色赛事。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2026年对省内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给予补助。推动更多的人养成运动消费习惯。打造以滑雪体验为特色的四季旅游度假目的地体系,支持庙香山温泉滑雪度假区、松花湖度假区雪场西扩、万峰通化滑雪度假区提质升级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优化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确保安全有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促进悦己体验服务。创新特色体验场景,发展多样化的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等项目,支持各地开展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夜间消费新地标。2026年支持融合创新、跨界创新等夜间消费集聚区新场景项目建设。依托冰雪资源、长白山森林资源、延吉朝鲜族民俗资源等,支持长春冰雪新天地、松原查干湖、吉林松花湖(雾凇)、延边老里克湖等建设全国著名冰雪景区,推动辽源冰雪欢乐荟、长白山云顶市集提质升级,打造云琅街区、万达茂、恩都里、麓角村、肆季南河冰雪消费体验区。支持引进特色首店,对在我省落户的全国首店、东北首店、吉林首店给予政策支持,2026年认定特色首店100个,对在我省落户的品牌首店、引进品牌首店的购物中心和商业综合体给予支持;对在我省举办的品牌新品首发活动给予支持;对新建或改造的首发集聚区给予支持。继续开展“冰雪假期”,因地制宜制定“学生免费、家长优惠、职工调休”等政策组合拳。围绕“亲子+宠物+潮玩+汽车+美食”等领域,支持举办首届玩博会、宠物展等活动。按照国家新职业征集要求,对有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相关新职业(工种)开发需求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好“首违不罚清单”及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常态化开展网络交易监测,严厉打击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支持保障体系,夯实服务消费发展基础(十二)健全标准体系。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服务业领域标准,在立项上予以支持。鼓励省内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效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行业组织通过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完善出台自律公约,加强自律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有关部门推送的涉企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及时转发国家服务质量监测通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整改落实要求,推动我省服务标准提升和问题整改。(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开展吉林省金融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投放个人消费、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落实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贷款规模提高至1000万元,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的基础上增加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消费领域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服务消费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要结合以上举措,因地制宜提出本地区服务消费创新工作举措、发展任务和工作目标,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专栏2026-05-25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二、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公共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含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同)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领域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反映企业在某一领域的公共信用状况。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推动不同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构建评价规则统一、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互知、应用场景广泛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三、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采取分数制的,应明确四级对应的分数段。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评价频次。公共信用评价相关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假借公共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主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四、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在评先评优、提供绿色通道等惠企服务、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等工作中参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如未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确需开展的,相关评价规则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五、统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有关部门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经数据来源单位同意按需求向有关部门共享。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可以查询自身评价结果,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查询。六、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按照职责及时将相关数据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七、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偿提供给有合法需求的使用者,评价主要服务于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征信机构可以采集政府公开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信息,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等依法依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行业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行业自律管理,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区别对待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高数据加工能力。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合规处理企业信用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用评价透明度和准确性,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八、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统筹使用各类信用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负责。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管理。鼓励平台企业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对守信企业予以流量支持,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提升平台内企业信用水平。九、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客观、准确、全面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水平。十、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更新后的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更新后的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具体修复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等执行。十一、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企业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企业认为第三方机构采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更正或更新信息为由,向企业额外收取费用。十二、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对地方未按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擅自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对不按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非法泄露、窃取、出售、篡改企业信息,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对信用评价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附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专栏2026-04-07 -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政数发〔2026〕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3月5日
专栏2026-03-17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一站式服务企业闭环机制,坚持数字化赋能、小切口破题,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实支撑,制定本方案。一、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优化经营主体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事项,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开展省、市、县三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行“非禁即入、单外无单”,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税务迁出及社保、医保、公积金迁移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强制注销和强制清算制度。针对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 (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议事规则”,强化部门会商沟通与联动查处,形成监管合力。扩大交易过程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前公示。升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功能,推进专家资源全国共用共享,实现我省评标专家库与国家专家库对接联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码在公益文旅场所多场景应用,实现景点打卡、线上预约等功能。聚焦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欺客宰客、价格违法、食品卫生、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托“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旅游诉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五)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在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白名单”改革,将风险低、信用好的优质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升级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与信用监管平台,建成覆盖全省卫生健康主要监管领域、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智能化监管体系,推行“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远程视频等设备,以“企业自主管理+数字远程监管”方式,对“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实施非现场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二、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六)打造智能化服务载体。建强“吉事办”助企惠企服务专区,推动经营主体办事服务整合入驻,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发生率达到65%。加快长春都市圈政务服务通办进程,推动各类办事系统与“吉事办”四端融合对接,2026年底前办件量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春都市圈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七)聚焦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合法合规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制度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助企服务办公室,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拓展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延伸“一件事”服务链条,开展产业链发展“一类事”集成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持续推进开发区助企服务港建设,打造“一区一港一特色”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 (九)强化政策直达平台建设。依托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行业属性等数据,完善用户标签体系和政策映射关系,构建涉企政策“画像库”,优化政策发布、查询、匹配等服务功能,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资讯,提升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健全诉求闭环处置机制。畅通政府网站、“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12342”投诉举报热线和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托营商环境、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设置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增加诉求反馈功能,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跨部门联动等事项实施清单管理,集中会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健全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在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增设监督员、监测点,推动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一)提升纳税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乐企”直连申报平台应用,为试点企业提供直连申报服务,整合加工企业申报及开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自动预填、一键申报。优化税费申报智能校验服务,对企业填报数据自动校验,生成自检清单和更正指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推送企业自查自纠,降低错报、误报、漏报风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十二)创新移民事务集成服务。建设集涉外政务服务和“管家式”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省级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推出海外人才、引资引智、跨境文旅、出入交流、生活融入“五个一件事”集成服务。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设立4个分中心,开设“涉企专窗”和外籍人才服务专线,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三、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十三)强化土地要素供给保障。全面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拿地即开工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四)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围绕用人主体对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需求,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举办“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升级“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县级政府) (十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撑力度。加强首贷户培育,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能担、愿担、敢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提升吉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精准服务能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将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纳入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严格执行全过程办电限时制。建立政企信息共享机制,推行重大项目用电“项目长”包保制,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与办电指导,加快项目接电投产速度。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适度超前布局变配电设施,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综合应用“转、带、发”等技术手段,保障高质量供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地方水电公司)(十七)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规范公共数据登记管理,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谋划实施一批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指标,健全共享协调和纠错机制,强化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和应用推广,围绕民生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案例并推广复用。推动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审批结果证照电子化,扎实推进国家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打造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重点支持概念验证和中试中心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动科研院校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做好“科创专员”“产业教授”选派工作,强化政策协同配合,畅通企业和高校院所人才交流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构建诚信守诺的信用环境(十九)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失信惩戒系统推送给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 (二十)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在“吉事办”平台上线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处罚和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双书同达”制度,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修复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二十一)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广泛应用。深化“信用代证”改革,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扩大报告适用对象范围,丰富报告查询服务内容,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五、构建活力迸发的开放环境(二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协商机制,促进外资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十三)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落实进口原油、水泥、服装、人造板检验采信制度,实施归类预裁定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进口通关效率。(责任单位:长春海关)(二十四)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全链条拓展,提供更多范围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二十五)提升互市贸易质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扩大互市贸易规模与质量,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六、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二十六)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围绕汽车制造、生物制药、冰雪旅游等重点产业,中省直有关部门主动下沉服务,精准赋能,支持各地立足产业特色,定制涵盖专业服务、要素保障、监管服务等内容的专项产业营商环境政策。各地区强化优化营商环境和产业投资促进的协同联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策”,深耕产业链延伸和上下游协同配套,以一流产业营商环境吸引企业落地集聚。(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二十七)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健全人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种植、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等环节监管,建设吉林人参“一参一码”追溯平台,实现人参产业全方位、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强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建立“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联盟,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检察院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八)全面打响吉粮品牌。依托跨省对口协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吉林粮食产销对接。深耕电商渠道,打造吉林大米“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营销矩阵。推进吉林大米、鲜食玉米产品分级分类,实现质量追溯全覆盖,提升吉粮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七、构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二十九)推动《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单化管理。聚焦新修订条例的核心条款,拆解细化具体落实举措,编制形成任务清单,分年度明确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调度督导机制,定期跟踪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精特新”产业集中区建立知识产权联勤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咨询求助、举报投诉、联调联动、快速处置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老字号”、高新科创企业和侵害本地特色产业美誉度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进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盘活,推动高校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传统模式,积极尝试“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建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数智化应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三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常态长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加大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专栏202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