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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加快推进数字吉林建设,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享开放、创新发展、深化应用、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数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数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管理、数字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应当在产业数字化改造转型、数字产业培育、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领域省际交流合作,加强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融合发展应用等机制对接,发挥大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数据处理与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研究,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鼓励科研机构、大数据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市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制定数据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数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实施,推动构建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保障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和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加快推进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务、金融、交通、能源、电力等重点行业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加快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和基站、管线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数据应用、产业等发展需求,优化数据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公共算力服务平台,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开展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鼓励引导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物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融合协同发展,鼓励物联网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林草、安全生产、智能家居等领域的特色应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道路控制区、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协同推进公共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企业级、区域级、行业级平台,引导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鼓励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和网络配套能力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外网的应用,支撑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农业、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形成热点地区多网并存、边远地区一网托底的移动通信网络格局,结合实际推动农村公共移动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能源、市政、交通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转型,加强泛在感知、终端联网、智能调度体系建设。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全省政务云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基础性、公共性政务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推动整合各类政务云平台,逐步实现全省政务云资源的集中调度和综合服务,为全省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网络、云安全等云服务。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优化网络结构,拓展覆盖范围。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共性办公应用,提升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或者产生的各类数据。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个人数据是指载有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使用数据资源、转让数据权益、经营数据产品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公共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工作,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求,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有效对接,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第二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存周期管理,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推动公共数据整合共享与开发开放。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七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共享清单、开放清单。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内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审核后,确定本省公共数据目录。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本省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补充目录,并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而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依据公共数据目录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公共数据。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向省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汇聚本部门、本系统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并统筹本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工作;市级和县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存在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被采集人可以向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或者删除。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数据、有条件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清单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报送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应访问权限。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数据使用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可以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第三十五条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不予开放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开放方式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向申请人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第三十六条 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授权条件、授权范围、运营模式、运营期限、收益分配办法和安全管理责任,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营公共数据。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规范企业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促进企业数据科学管理。支持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为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合法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开发能力的企业进行企业数据开发,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化利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提升行业数据化水平。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企业数据,不能通过共享等方式无偿获取的,可以申请通过采购获取。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企业数据的采购工作。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自然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复制、转移其个人数据;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正、补充;发现个人数据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的,可以依法申请删除。第四十二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数据,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的个人数据,不得过度处理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处理过的个人数据重新处理时,应当重新取得本人同意。第四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使用者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发挥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大数据产业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引进大数据骨干企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数字技术在基地、园区的融合应用。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重点领域,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发展场景和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经济作用,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平台企业针对不同的产业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并嵌入应用场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应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引导生成积极健康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建设,促进产业间合作联通,推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集成创新,构建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间的合作联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发展大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领域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大数据业务剥离重组,提升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服务能力。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升级,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能源行业融合,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数字化转型,加强能源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支持清洁能源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能源生产、消费等全产业链工业设备,汇聚全省电、水、煤、气、热、油等多种能源数据,加快智能调度、能效管理、负荷智能调控等智慧能源系统技术应用。鼓励开展电站、电网、终端用能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升级,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实现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智能微电网协调互补,推进新型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当地产业特色优势,推动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加快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应用,引导智能农机装备投入农业生产,加快构建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服务应用,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的应用,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和推动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配送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融合,发展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旅游,培育旅游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智慧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推进景区电子地图等智慧化服务,推动旅游场所与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发展基于虚拟现实等技术的沉浸式旅游体验、消费内容,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新电商全产业链应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引导、促进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相关业态发展。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培育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与跨产业信息融通平台建设,促进全产业链线上一体化发展。推动跨境电商生态构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加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服务商培育力度,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推动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发展智能支付、数字化融资等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全生命周期服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工业领域的发展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汽车、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光电、石油石化等重点产业领域结合数字技术进行升级改造,面向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引导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调联动,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便捷服务能力。推进智慧监管,加强对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检验检测、违法失信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提高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促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社会化开放利用。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推动数字动漫、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特色文化数字化发展,萃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元素和标识。推动发展数字文化贸易,鼓励拓展数字文化产品的海外市场。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打造数字化社会治理新模式,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推动发展智慧教育,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发展智慧医疗,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健康医疗新模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动智慧社区建设,运用数字技术强化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大数据在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建设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推进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打造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第五章  产业生态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快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市场运营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机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监管等制度规则研究,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有序流通,依法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登记制度。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和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统筹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 推动建立数据要素收益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场评价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要素分享收益的可行方式。第六十五条 建立数据要素价格机制,有偿使用的公共数据由政府指导定价,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依法自主定价。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明确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准确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六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服务,提高数据交易效率。第六十八条 积极发展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二)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三)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制定支持大数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为科研人员、大学生在大数据产业创业就业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大数据产品应用提供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政府建设、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大数据重大应用示范类项目和创新研发类项目,通过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落实降低企业土地使用成本的相关政策。第七十五条 对大数据企事业单位机房用电纳入大工业用电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保障数据中心项目的电力供应,并支持相关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搭建大数据研究平台、产业联盟、创新创业平台、产业学院等方式,推进大数据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融合,推动大数据产业研发、投资、孵化一体化发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大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机制,依托大数据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大力引进域外人才,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和数字工匠培育,注重引进培养人才团队,为其开展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等创造有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人才政策规定落实激励措施。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型、技术技能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快大数据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培养大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领域专业人才。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提高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维护数据安全。第七十九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指导督促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行政区域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数据目录,组织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等更加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八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系统、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公共数据灾备体系;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第八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八十八条 省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推进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从事跨境数据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要求,建设公共数据平台或者政务信息系统,造成重复建设或者影响共享开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相关工作,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4-01-08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23年12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进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推动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1.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排查和破除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多渠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发布及落实工作。严格执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征集和报送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2.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3.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制度。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公平竞争程序,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部署开展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交叉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组织开展全省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行政性垄断。4.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相关部门可将信用信息作为经营主体参加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助力企业重塑信用。5.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将可共享的信用信息挂载到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地各部门订阅使用。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并依托“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开展明察暗访,将政府履行契约方面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由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6.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个转企”政策落实,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程提供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依法延续享有原个体工商户相关权益。7.加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开展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帮助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8.拓宽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增加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灵活满足需求,保持合理流动性。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开展上市培育跃升行动,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推动省内具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广“信易贷”服务模式,引导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不断提升信用贷款可得性。9.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于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和企业垫资等情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终身问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利用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转办的线索“即收即办”,纳入台账管理,压实责任,规范处置流程,严格核查处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清欠机制,开展清理涉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行动,按时序进度完成清欠任务。强化领导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市(州)政府和部门的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绩效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范围。10.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根据规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企业对职称自主评审的实际需求,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继续实施全省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精尖缺”人才职称“绿色通道”等工作。11.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以及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直播带岗、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举办“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12.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施产业化培育项目,鼓励高校围绕民营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吸纳更多民营企业加入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创建工作,完善政行企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13.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分别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需求、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支付资金。及时提醒和纠正预算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14.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办理机制。充分利用省长公开电话“96118”、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1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热线“12342”,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全流程,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注重审计、巡视、巡察等渠道反馈的涉企问题,构建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推进工商联“两个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政策信息宣传、企业诉求解决、法律维权、金融对接、便企惠企、教育宣传培训、线上调研评议、监测预警分析、会员组织管理等服务,拓宽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全面提升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质效。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5.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在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进行调整,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16.畅通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渠道。完善“吉微企服”小程序,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实时在线收集整理、甄别上报、解答办理、跟踪反馈、办结销号,履行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办结等职责,流转过程实现闭环管理。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17.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予以纠正。建立运行涉企信访和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确保涉企案件依法及时办结。依托“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查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举报投诉线索,一经核实迅速给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督促作出有责处理。18.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准确甄别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充分评估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精准处置涉案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19.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及时处理涉企案件、涉产权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20.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明确合规改革范围和具体程序,深入开展合规改革工作。对依法适用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引导开展合规建设,加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比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2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紧紧围绕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升打击力度,加大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和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防止涉知识产权案件有案不立和不当立案。对涉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22.完善监管执法体系。部署开展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东北三省一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23.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查重点行业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重点关注“12315”热线、网络平台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加强涉企收费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24.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管理专家企业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企业实现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25.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启动实施吉林省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培育一批注重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吉林产业特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制定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办法,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要求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和保险补偿。26.推动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进校企联合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鼓励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项目,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27.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选树一批“吉林省民营企业数字化典型”。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指导商会、企业创建团体标准。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化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创建省级绿色制造体系。28.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吉致吉品”品牌建设,开展品牌认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吉林品牌影响力。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加强境外风险防范培训,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高民营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指导企业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加强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培训民营企业提高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能力,加大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融资信贷、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工作力度。29.完善民营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和职工确定薪资待遇提供参考。推动企业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和职工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开展协商。30.推动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对纳入碳市场民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行动,提升相关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休闲农业星级企业(园区)。持续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吉林行”系列活动,吸引省内外民营企业参与吉林省兴边富民行动。3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合理设置建设项目招标资格条件,破除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市场准入壁垒。接受保函、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32.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实施“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星耀工程”,引领带动民营经济人士重视、支持、参与党建工作。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推动杨靖宇干部学院申报理想信念教育基地,打造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的“网络课堂”,常态化开展集中教育培训。33.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线上线下举办专题辅导、专题培训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造活力和创造潜能。组织开展企业家日活动,开展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典型,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作用。34.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在全省各级工商联换届及调整中,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有序参与政治活动。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35.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发挥青年企业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全面提升我省青年企业家素养。开展“四英”(传承菁英、创业菁英、科创菁英、职业经理菁英)培训,构建多领域多层次培训体系。突出专业化培训和红色教育两条主线,加大对换届后各级新任工商联主席、党组书记以及新一届执常委以上企业家代表的教育培训力度。36.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双向建立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化解难题。完善与民营经济人士谈心交流制度,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状况和企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37.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媒体持续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政策阐释和舆论引导,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等错误言论。38.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倡导社会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39.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打造“吉善·同心圆之家”,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开展“和谐同行”企业培育行动。通过座谈、培训、调研等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家争做“四个典范”。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调研,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为参与援疆援藏、公益慈善事业及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八、加强组织实施40.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秉承高效集约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41.强化政策的督促落实。大力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工商联要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专栏
    2023-12-27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0号),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批”“开辟新柞蚕场批准”。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编制的实施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完善办事指南,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全面加强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日

    专栏
    2023-12-20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吉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快推进吉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加快推进吉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数字吉林”建设推进大会精神,加速培育大数据集群,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数字政府为先导,以数字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数字基础设施为支撑,以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为主线,围绕“四大集群”培育、“六新产业”发展、“四新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步伐,抢抓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新赛道,推动形成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数字经济领域优秀应用成果,着力打造数字经济新增长极,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一)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大幅提高。建成一批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园区。人工智能、光电信息、大数据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得到有效发展,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显著提升。(二)产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发展。智慧农业建设步伐加快,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技术,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工业领域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重点工业领域数字化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发挥地域产业特色,促进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大力发展直播电商、跨境电商、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构建影响力大、竞争力强、普惠多元的服务产业新体系。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与农业、工业、服务业深入融合,打造一批标杆应用示范,有效牵引带动经济社会各行业数字化转型。(三)基础支撑能力不断优化。千兆宽带、5G网络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数据中心建设步伐加快,优化数据中心产业结构,由通用+存储为主的数据中心向智算+超算结构转移,数据、算力和能源之间的协同联动进一步增强,算力规模大幅提高,打造一批算力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三、主要任务(一)强化数字技术创新驱动力。1.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智能感知与信息处理跨区域合作、遥感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建设,鼓励智能科学与工程、智能感知与网络技术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申建国家汽车智能集成和半导体激光技术创新中心。加强数字技术科技创新平台的网络化设计,完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耦合联动和利益分享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平台建设的积极性。加大核心光电子器件、高端芯片和智能制造重大科技专项投入。2.强化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我省“芯、光、星、车、网”领域优势,推动具有“先进性、重大性、可用性”的技术攻关项目,引导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应用示范,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成果,引领支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从“0”到“1”原创性开创性成果,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3.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依托企业转化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级信息产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促进企业需求与高校院所科研成果有效对接,突出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与精准对接,采用“揭榜挂帅”和“军令状”等机制,使科技创新“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二)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千兆城市”建设,持续扩大千兆网络覆盖范围。加快长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谋划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打造东北地区重要信息通信枢纽。推动存量2G、3G物联网业务、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窄带物联网)、4G(LTE-Cat1)和5G网络迁移,围绕产业数字化、治理智能化、生活智慧化三大方向推动移动物联网创新发展。加快5G网络规模化部署,大力推进5G应用示范,逐步构建低中高频协同发展的5G网络体系,形成“以建促用、以用促建”的良性发展模式。5.夯实算力基础设施。大力推动“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长春市算力中心、长春新区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等重点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加入国家算力网络,建设新型数据中心集群。推动传统数据中心智能化改造,探索建立算力调度机制,化解算力供需矛盾。依托吉林西部风光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白城、松原、双辽“绿电”园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算力产业。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在靠近用户侧部署技术超前、规模适度的边缘计算节点、边缘云、边缘网关,加快建设面向特色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推动面向行业应用需求的边缘计算节点部署。(三)抢抓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赛道。6.抢抓人工智能产业。聚焦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加强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动智能化工厂、数字化智能生产车间、智能网联汽车等人工智能领域项目建设。推动国内外龙头企业在吉设立人工智能子公司,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人工智能企业。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制造产业园、AI双创基地等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打造全省智能“工具箱”。推动人工智能与生物、医药、教育、养老、家居等特色行业融合应用,积极谋划一批“AI+”赋能合作项目,力争每年打造不少于10个深度应用场景和高水平人工智能应用解决方案。7.发展大数据产业。创新大数据发展模式,围绕大数据生命周期,建设面向全国的大数据深加工服务基地。推动《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修订工作,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我省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紧扣大数据产业链图谱,着力引进发展大数据补链强链企业。推动各地优化整合大数据产业园区,开展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示范园区评定。力争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5%,发展50家以上大数据应用和服务示范企业。8.壮大光电信息产业。引导企业和高校院(所)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推动光电元器件、高端芯片、先进工艺和生产装备等核心技术研发,提升产业自主可控能力。通过项目投资、资源共享、投资办厂、知识产权入股、建立研发中心等多种投资合作形式,与国内外光电行业领军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推进光电全产业链建设布局。推动我省卫星及其产业生态发展,推动长春新型显示材料、动力电池等一批项目建设,推动重点企业上市进程,加强光电信息领域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发展认定,扶持企业做优做强。9.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深化长春市数据交易市场试点建设,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探索数据确权、评估、定价、交易、安全等机制,深化数据交易机构合作。持续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按需推进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资源汇聚,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生产、沉淀、治理一体化,为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提供可靠支撑。引导企业开放数据,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加快医疗、交通、金融等行业数据归集共享、融合应用创新。推动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四)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10.推动政务数字化治理。持续完善“吉林祥云”两地三中心架构基础设施,扩充优化政务中台服务能力。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构建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体系,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以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目标,不断拓展网上办事的广度和深度,持续优化完善吉林省政务服务平台各系统的服务功能,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持续推进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11.推动经济数字化治理。加强经济运行数字化监测分析,推动工业运行、商贸流通等部门经济数据共享,全面提高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建设企业开办、变更全程网办服务体系,整合优化企业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推广“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管理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12.推动城市数字化治理。鼓励各地建设“城市大脑”,推动建设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技术的应用平台,加快数字城市态势感知平台建设,探索“互联网+社区治理”新模式,深入推进各类社会治理数据融合应用。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推进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省级、市级平台与国家级平台联网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13.推动乡村数字化治理。完善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实现新型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探索城乡联动、资源共享、精细高效的智慧治理新模式。加强农村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统筹推进“互联网+”与乡村党建、乡村法治、乡风文明、乡村文化融合建设,构建乡村治理的党建、法治、乡风文明、乡村文化、农村社区服务等大数据平台。全面普及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数字化民生服务应用,繁荣乡村网络文化。(五)强化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14.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重点推动300个以上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简称“智改数转”)示范项目,力争建成1-2 家“灯塔工厂”、100个智能制造示范工厂、300个省级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2025年底前推动全省有意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一轮“智改数转”。加快发展壮大我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吉林分盟,搭建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研发、行业应用和市场推广的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汽车行业重点企业构建自主可控的云原生数字底座,建设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链供应链赋能平台,打造一批服务企业多、覆盖区域广的综合型、特色型和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15.加速农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建设农业产业大数据平台,加强数据采集与分析。强化智慧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推动智慧农业产业示范园、安图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园、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园区建设。加强“吉农云、吉农码、数字村、数字社”一体化解决方案推广应用,依托“吉牛云”平台,加快推进肉牛大数据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打造国家级畜牧种源基因库。推广卫星遥感数据在农村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林病虫害、农作物长势的监测与估产、林草湿调查监测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先行先试,推广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推进优势农产品网络直销,加速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变革。建设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业投入品在线监管平台,推进农业管理和服务数字化转型。16.加强医疗数字化转型发展。持续推进覆盖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互联互通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构建统一标准的医疗行业数据库,为区域内卫生健康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提供支撑。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数字化医疗服务模式,鼓励互联网医院发展,提供多种就医渠道。建设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平台,实现省内跨机构调阅。加强远程医疗网络建设,使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17.强化商务数字化转型发展。围绕地域产业特色,聚合有利资源,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提升县域电商产业竞争力。狠抓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珲春东北亚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深化与电商平台合作,帮助我省中小微企业上平台、拓销路、降成本。精心谋划、高质量办好中国新电商大会,持续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等线上营销活动,不断拉动新消费。18.加深文旅数字化转型发展。积极推动吉林省文化数据库、国家文化专网吉林部分、吉林文化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吉林省文化数字融平台等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播、数字艺术、数字印刷、数字创意、数字动漫、数字娱乐、高新视频、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推动点阵式数字资源知识服务融合出版平台、出版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吉林省文化产业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数字媒体资产管理平台等项目实施。加快智慧旅游景区建设,规范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非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建设,推动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智慧化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各类旅游重点区域5G网络覆盖水平。研究出台吉林省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建设(赋能)规划方案,启动数字文旅一体化平台建设,打造文化云、旅游云两大应用体系,推进文旅大脑建设,实现文旅行业监管、公共服务、游客体验、营销推广全链条数字赋能,建设一批智慧旅游创新企业和示范项目。(六)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特色区域。19.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区。发挥长春市科教资源优势,强化创新源、动力源和辐射源作用,建设吉林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区。加快长春市人工智能算力中心、市域“态势感知、一网统管”体系建设,推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建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等市场运营体系,加快丰富工业领域数字化场景,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引领带动作用,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着力形成全产业链发展体系,数字产业化纵深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速,数据价值充分释放,加速打造经济发展新增长极,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比超过10%。20.绿色算力产业集聚区。推动白城市、松原市布局绿色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算力中心。推进云网协同、云边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算力产业生态,强化算力供需对接,推动算力产业区域协同发展。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探索开展跨区域算力调度示范。有序分类推进基础算力、智能算力和超算算力发展,优化算力供给结构,提升算力应用水平。开展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提升工程,持续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持续提升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21.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区。鼓励吉林市、延边州立足当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基础,围绕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推进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工程,推进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发展,加速传统工业领域数字化改造提升,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加强“延边工业综合服务平台”“延边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持续推动工业企业用数赋智。22.数字医药文旅产业联动区。推动通化市、白山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设数字医药产业集群,打造中国北药基地、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构建包含企业、科研、人才、创新等要素的产业数字画像,强化多要素联动。推动通化滑雪度假区“5G智慧滑雪”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漫江生态文旅综合体、长白山国际滑雪城等重点项目建设。深挖红色旅游潜力,用好红色文化资源,打响红色旅游品牌,推进“数字+文旅产业”发展,构建数字医药文旅产业联动发展格局。23.数字社会治理示范区。推动四平市数字城市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应用,构建市域“态势感知、一网统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推动四平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探索建立服务新模式,创新服务方法,营造优质环境,吸引数字经济上下游企业入驻园区,形成集聚效应,助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创新发展植保型无人机,夯实科技和服务支撑。24.数字制造服务先行区。推动辽源市引进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丰富工业领域数字化场景,推动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加快辽源市云计算中心、数字城市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力争“十四五”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两个全覆盖”,钢铁、纺织袜业、矿山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先进产能比例显著提高,发展一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数字吉林”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统筹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加强数字经济统筹,围绕我省数字经济重点发展任务要求,做好产业链提升、产业集群建设、算力基础设施、创新应用示范等方面项目的谋划与储备,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和示范应用。推动组建吉林省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吉林省数字经济研究院等高端智库,为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二)强化政策供给。结合我省实际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落地,推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加快形成一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统筹利用好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数字经济领域信贷投放,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强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国家、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申报,强化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三)全面提升数字素养。采取党校专题研修、网络平台线上培训、省外发达地区专题培训、“新时代学习大讲堂”数字经济专场等形式,围绕数字经济概念内涵、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创新发展、商业模式等内容,突出农业、医疗、教育、文旅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数字经济系列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数字化思维模式。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落实,引入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的高端人才,创造良好数字人才吸引聚集环境。(四)大力开展招引合作。加强引进数字经济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积极吸引国内知名数字经济研究机构、优秀服务商来吉落地、合作,发挥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行业商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推进市场化、开放型展会平台建设,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供需对接,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落地。(五)注重安全保障。全面贯彻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审查等制度,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威胁,着力提高数字经济安全感知与风险预警能力。(六)做好监测和督导考核。建立重点项目库、重点企业库,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数字经济发展态势、规模体量、带动效应、就业和产业结构、质量效益等情况进行监测。将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任务纳入各地区、各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专栏
    2023-12-13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商务厅2023年10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要求,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的不合理、不公平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企业发展信心和活力。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大力清理地方制定出台的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及条款,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在全省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二、重点治理内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聚焦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田基本建设、机电工程等工程建设领域,重点治理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的、在9月30日前完成招标投标全过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主体通过线索反映渠道提交明确证据的投诉项目。重点核查这些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重点聚焦四个方面:(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1.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谋取虚假业绩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1.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2.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3.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没有及时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1.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2.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3.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三、治理方式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用自查、抽查、调查、核查相结合方式开展。(一)自查是指开展政策、服务和监管方面自查,适用于专项整治中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和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方面。(二)抽查是指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项目开展抽查,适用于专项整治中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等方面。(三)调查是指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开征集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并开展专项调查。(四)核查是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实行层层核查,确保治理结果客观、公正。四、工作安排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1月30日前结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制定实施方案(10月17日前)。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研究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全省执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建立问题线索反映渠道(10月20日起,作为常态性问题反映途径)。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及时掌握经营主体反映的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开展政策文件自查(10月20日—30日)。由省级和市(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组织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全面自查清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尽统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根据权限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避免边清边增。(四)开展项目抽查(10月20日-11月3日)。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项目抽查比例为12%—15%,高于国家确定的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抽查比例。经营主体通过线索征集渠道反映或提出明确证据的投诉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启动调查程序。结合抽查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地方,适当提高抽查比例。(五)提出治理意见(10月26日—11月10日)。各级住建、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分别报送专项整治处理意见,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依法依职确认处理意见后,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六)形成总结报告(11月30日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地报送的专项整治情况,会同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确定典型案例,全面总结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分头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五、依法依规处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履行工作职能,依法严肃处理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把专项治理成效深入体现到全面优化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中来。(一)对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发展改革委(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四)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发展改革委(局)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五)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及时清理,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修订、废止。如因程序原因,不能完成修订、废止的,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跟踪督办。(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七)对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敷衍应付、回避矛盾、不坚持原则、效果不佳的地方和部门,在全省通报,并作为今后专项整治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重点。六、组织保障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口负责、分级处理、综合整治”组织保障措施。(一)统一组织。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有关处室建立专项治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组织指导部署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部门和地方自查、项目抽查检查、线索调查、问题核查,通报全省专项治理结果。由市(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联络方式汇总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二)分口负责。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口组织部署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参与项目抽查工作,督促各地及时报送专项治理情况,确认抽查检查结论,督促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三)分级处理。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谁监管、谁处理”原则,由地方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核定确认。(四)综合整治。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全面总结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和专项治理情况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按时限严格落实。专项治理情况在全省通报。

    专栏
    2023-11-01
  • 关于202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三、其他有关事项(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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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28
  • 共: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