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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gsxt.gov.cn( 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

类型2:除市场监管领域以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各省级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步修复;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将每日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局稽查局 政策法规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gsxt.gov.cn( 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财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gsxt.gov.cn( 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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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的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计算?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认定?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暂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暂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四、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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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xfcxList.entnam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fcxList.uniscid}}
申请人姓名 {{xfcxList.applicantName}} 行政行为文书号 {{xfcxList.documentNum}}
申请时间 {{xfcxList.applicationTime}} 审核状态 {{xfcxList.cl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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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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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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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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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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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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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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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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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行政处罚信息

1 点击行政处罚修复申请,查看主体。

2 找到“可修复事项和不可修复事项切换按钮”,可以看到该主体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提交修复申请

1 点击“提交材料”按钮。

2 根据页面引导上传修复证明材料信息,确认无误点击“提交”按钮

查看修复申请

可通过修复申请之后提交申请成功之后中的“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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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复 指 南

制度规范

市场监管领域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填报须知 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填报须知 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填报须知 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守信承诺书.docx 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书.docx

法院执行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失信修复承诺书.docx 失信修复申请表.docx

民政领域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吉林省社会组织信用修复工作方案.docx

安全生产领域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申请表.docx

统计领域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失信修复申请表.docx 吉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税务领域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54号) 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docx 诚信承诺书.docx 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docx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退出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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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二、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请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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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xzcfTC.xzcfjdswh}} 处罚机关 {{xzcfTC.cfjg}}
处罚决定日期 {{xzcfTC.cfjdrq}} 处罚依据 {{xzcfTC.cf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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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xzcfTC.qym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zcfTC.tyshxy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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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上传多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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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xfjlLists.entnam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fjlLists.uniscid}}
申请人姓名 {{xfjlLists.applicantName}} 行政行为文书号 {{xfjlLists.documentNum}}
申请时间 {{xfjlLists.applicationTime}} 审核状态 {{xfjlLists.cl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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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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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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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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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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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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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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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修复申请,请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若由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请下载《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材料二 可下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并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并盖章:也可使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出具意见:或者其他可证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等)。
材料三 请下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材料一 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材料二 授权委托书.docx
材料三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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